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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共绿地?上海市公共绿地建设事务中心成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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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阿姨将小区草坪改成菜园,破坏绿化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如今各个地方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疫情,有些地方是比较严重的,像是上海、吉林等地,这些严重的地方基本上都实行了封闭式管理,很多人只能待在家里或者是小区中,没法出去,短时间的大家还觉得没有什么,可是时间一长很多人就会觉得无聊、烦躁,就会找点事情做,这不,上海一个小区里的阿姨已经将小区的草坪改成菜园开始种菜,这样的行为属于破坏公共绿地,是需要承担一定责任的,第一要承担种植草坪的经济损失;第二这种行为影响不是很好,会被物业进行批评教育,其他没有什么责任,毕竟也不是什么大事,疫情期间这是可以理解的。
一、破坏绿化第一需要进行一定的经济赔偿。
小区里面的公共绿化都是物业经过精心设计的,花坛里的草坪基本上都是买的进口草坪直接铺上去的,加上后期的养护,是花费了不少的精力和金钱的,如今阿姨私自将草坪毁掉种菜,算是对公共财产的一种破坏,所以要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
二、这种行为影响不好,会被物业批评教育。
阿姨没有经过物业和大家的商量就私自种菜,导致其他人非常的不服气,凭什么她能种我就不能种,这样的情绪在群众中蔓延,对于大家的和谐相处影响是不好的,阿姨这方面的思想还有待提高,所以破坏绿化也会被物业进行批评教育。
三、阿姨的做法其实是个小事,其他责任是不用承担的。
这位阿姨疫情期间种菜其实是件小事,因为这样也算是合理的利用了草坪,不过她的做法欠缺考虑,小编觉得可以让物业划分每家一块种菜的地方,这样大家也不会有反对意见,相信很多人都会支持这个做法,希望相关物业能够考虑一下。
上海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管理,按照《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林地、林木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公共绿地建设和养护经费的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本辖区内有关的绿化工作。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区、县管理绿化的部门(以下称区、县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绿化工作,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业务上受市绿化管理部门的指导。
本市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第五条市和区县、街道、乡镇的绿化委员会应当组织、推动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和群众性绿化工作。
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的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绿化的建设和养护。捐资、认养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第六条本市加强绿化科学研究,保护植物多样性,鼓励选育与引进适应本市自然条件的植物,优化植物配置,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促进绿化科技成果的转化。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绿化环境的权利,有保护绿化和绿化设施的义务,对破坏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对绿化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市绿化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绿化发展需要,编制市绿化系统规划,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市绿化系统规划,结合本区、县实际,编制区、县绿化规划,经区、县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区、县人民政府在批准前应当征求市绿化管理部门的意见。第九条市绿化系统规划应当明确本市绿化目标、规划布局、各类绿地的面积和控制原则。
区、县绿化规划应当明确各类绿地的功能形态、分期建设计划和建设标准。
编制、调整市绿化系统规划和区、县绿化规划,有关部门在报批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利益相关公众的意见。第十条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绿化管理部门根据控制性编制单元规划、市绿化系统规划、区县绿化规划,确定各类绿地的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并向社会公布。
绿线不得任意调整,因城市建设确需调整的,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征求市绿化管理部门的意见,并按照规划审批权限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调整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调整绿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应当落实新的规划绿地。第十一条公共绿地周边新建建设项目,应当与绿地的景观相协调,并不得影响植物的正常生长。
规划管理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会同同级绿化管理部门在公园绿地周边划定一定范围的控制区。控制区内禁止建设超过规定高度的建筑物、构筑物,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市绿化管理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二条重要地区和主要景观道路两侧新建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沿道路一侧设置一定比例和宽度的集中绿地。具体的比例和宽度由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核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经征求同级绿化管理部门意见后确定。第十三条居住区绿化应当合理布局,选用适宜的植物种类,综合考虑居住环境与采光、通风、安全等要求。第十四条本市绿地建设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公共绿地,由市或者区、县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建设或者组织建设,其中,道路绿地由市政管理部门负责建设;
(二)新建居住区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
(三)单位附属绿地,由所在单位负责建设;
(四)铁路、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地,分别由铁路、水务管理部门负责建设。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由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建设单位。
上海市公共绿地建设事务中心成立时间
法律分析:上海市公共绿地建设事务中心的登记机关为上海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证书的有效期为2017-11-29至 2022-11-28。
上海市公共绿地建设事务中心负责本市大型绿地(包括环城绿带、楔形绿地、大居绿地、滨江绿地等)建设、管理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八条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2010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设施用地;
(六)绿地。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第六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
(三)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四)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五)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六)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第七条工业用地(M),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一)第一类工业用地(M1),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二)第二类工业用地(M2),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三)第三类工业用地(M3),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第八条仓储用地(W),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一)普通仓库用地(W1),指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
(二)危险品仓库用地(W2),指储存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第九条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的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和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一)供应设施用地(U1),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煤气厂用地(纳入工业用地);
(二)交通设施用地(U2),指公共客运交通、货运交通和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三)邮电设施用地(U3),指邮政、电信等设施用地;
(四)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指雨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及粪便垃圾集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
(五)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U5),指房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绿化、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
(六)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6),如:消防、防汛等设施用地。第十条绿地(G),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一)公共绿地(G1),指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装饰作用的绿化用地,包括各类公园和街头绿地;
(二)生产防护绿地(G2),指用于园林生产、隔离、卫生和安全防护等的绿化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