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古代刑罚种类
古代的刑法有几种
剥的时候由脊椎下刀,一刀把背部皮肤分成两半,慢慢用刀分开皮肤跟肌肉,像蝴蝶展翅一样的撕开来..最难的是胖子,因为皮肤和肌肉之间还有一堆油,不好分开。
另外还有一种剥法,不知道可信度多少。方法是把人埋在土里,只露出一颗脑袋,在头顶用刀割个十字,把头皮拉开以后,向里面灌水银下去。由于水银比重很重,会把肌肉跟皮肤拉扯开来,埋在土里的人会痛得不停扭动,又无法挣脱,最后身体会从从定的那个口「光溜溜」的跳出来,只剩下一张皮留在土里...
皮剥下来之后制成两面鼓,挂在衙门口,以昭炯戒。最早的剥皮是死后才剥,后来发展成活剥。
由于腰斩是把人从中间切开,而主要的器官都在上半身,因此犯人不会一下子就死,斩完以后还会神智清醒,得过好一段时间才会断气。
明成祖杀方孝孺就是用腰斩,传说一刀下去之后,方孝孺还以肘撑地爬行,以手沾血连书「篡」字,一共写了十二个半才断气
即五马分尸,很简单,就是把受刑人的头跟四肢套上绳子,由五匹快马拉着向五个方向急奔,把人撕成六块。记得商鞅就是受五马分尸之刑。
要把人的头跟四肢砍下来都得花不少力气,更何况是用拉扯的。而受刑人身受的苦处更可想而知。真到撕开的时候,恐怕受刑人已经不会觉得痛苦了。痛苦的是正在拉扯的时候。
把砍头,刖,割手,挖眼,割耳和一,即「大卸八块」,通常是把人杀死以后,才把人的头、手脚剁下来,再把躯干剁成三块。
汉高祖死后,吕后把他的宠妾如意夫人抓来,剁去手脚,割掉鼻子耳朵舌头,眼睛挖出,丢在猪圈里喂养,取名「人彘」.结果吕后自己的儿子看到,给活活吓死...
最早是把人杀死之后再剁成肉酱,称为「醢」,受过此刑的记得有子路,还有周文王的长子伯邑考。
后来发展更加精细,目的还是要让犯人受最大的痛苦,因此不但是活的时候施刑,还要求受刑人必须身受多少刀以后才死。
据说发展到后来,每次凌迟要由两个人执行,从脚开始割,一共要割一千刀,也就是要割下一千片肉片才准犯人断气。而据说犯人若未割满一千刀就断了气,执行人也要受刑。发展成死刑的艺术
而受此刑最有名的人就是大太监刘谨,听说一共割了三天才让他断气...
而最惨的是明末抗清名将袁崇焕,因为崇桢皇帝中了反间计,误以为他通敌卖国,判他凌迟处死,行刑前以鱼网覆身(让肌肉突出以便下刀),游街示众,被北京城无知的民众冲上前去,把他的肉一块一块咬下来...那种心理的痛恐怕远高于生理的痛。
在国外,绞刑是普遍使用的刑罚。
中国人的绞刑是用弓弦缢杀...就是把弓套在受刑人脖子上,弓弦朝前,行刑人在后面开始旋转那张弓,弓越转越紧,受刑人的气就越来越少,最后终于断气...
岳飞父子就是这样死在风波亭,(因为他是功臣,不能斩首,要留全尸)而明末流亡的桂王也是这样给吴三桂亲手缢杀...
即「请君入瓮」那是唐朝时代,武则天当皇帝的时候,朝中有位酷吏叫来俊臣,崇尚严刑峻法,对不肯招供的犯人往往以酷刑对待。方法是找个大瓮,把人塞进去,然后在瓮下面用柴火加热。温度越来越高,受刑人也越来越受不了,如果不肯招供的话,往往就被烧死在瓮里...后来武则天听说了这件事,就把来俊臣找来,问他犯人不肯招供要怎么办?来俊臣很得意的把这个方法说了出来,武则天就淡淡的说了句:「则请君入瓮」,把来俊臣烧死...
司马迁就是受了宫刑,才会写出史记,也才会在「报任少卿书」里写出「身直为闺阁之臣」这样的句子。
中国人的阉割可讲究了。首先要拿绳子把小弟弟绑起来(包括子孙袋)让血液不流通,自然坏死,后拿利刃一刀子割掉(全部喔!不是只有小弟弟)。割掉了以后拿香灰一盖,止血,还得拿根鹅毛插在尿道里。等过了几天把鹅毛拿掉,如果尿得出来,阉割就算成功了。要是尿不出来,那个人就算废了,大概最后会死于尿毒症吧.所以如果是要阉来当宦官的话,最好趁年纪还小就阉掉,年纪大了危险性高很多。
关于刖刑,大家的说法不太一样。
有人说是把膝盖以下都砍掉,也有人说是把膝盖骨削掉,以后者比较可信。
总之,刖刑是一种类似截肢的酷刑。
战国时代,孙膑受师兄陷害,受的就是刖刑。听说他名字本来叫孙宾,受刑之后,才改为孙「膑」。
如果是把膝盖骨削掉,大腿小腿之间失去了保护,这个人可能连站都站不起来,所以稗官野史上说,孙膑受刑之后,上阵打仗连骑马都没办法,必须要坐车(马车或人力车)。
活埋是战争时常用的手段。因为省力,速度也快。
战争里的活埋,都是叫战俘自己挖坑,有时会先杀死俘虏再把他们推下去,但时间不够的时候(或是要省子弹时),就直接把他们推进去以后盖土。中国的酷刑中,活埋古已有之。不过没听过有什么名人受过这种刑罚。比较狠一点的,会把人直挺挺的埋在土里,只露出一个头,然后开始凌虐..
鸩毒大概算是酷刑之中唯一比较人道的方式....
中国古代的毒药中,最有名的应该是「鸠」这种毒药,成语中的「饮鸠止渴」便是源自于此。
即木桩刑.这里要说的棍刑,不是用棍子打人。这里说的棍刑,是拿根棍子直接从人的嘴或肛门里插进去,整根没入,穿破胃肠,让人死得苦不堪言。
正史上没有看过用这种刑罚的记载,不过金庸小说「侠客行」里有提到,还给这种酷刑起了个美名叫「开口笑」。
把人用铁锯活活锯死,其惨状似乎与凌迟、剥皮也在伯仲之间,难怪在地狱酷刑中,就专门有把人锯开的酷刑。然而,锯死活人不仅在传说的地狱中存在,在人间也是确确实实存在着的。据《三国志.吴书.孙皓传》记载,三国时,吴帝孙皓的爱妾指使近侍到集市上抢夺百姓的财物,主管集市贸易的中郎将陈声原是孙皓的宠臣,他捕获抢劫者绳之以法。爱妾告诉孙皓,孙皓大怒,假借其他事端逮捕陈声,命里武士而烧红的大锯锯断陈声的头,把他的尸体投到四望台下。
当一个人对另一个人仇恨之极时,往往会想到要打断他的脊椎骨。打断脊椎骨确实是一种很解气的行为,因为人的脊梁骨若是断了,他也就一命呜呼了。在中国历史上,断椎也是一种很重要的酷刑。据《商君书.赏刑篇》载,春秋时姬重耳打算明文规定刑律,使国内百姓人人守法,就和大夫们一同商议。姬重耳的著名朝臣颠颉很晚才到,有人认为颠颉有罪,应该给以处罚。于是,姬重耳批准,将颠颉断椎处死。晋国的士大夫们都非常害怕,他们说:颠颉跟随姬重耳流亡列国十九年,功劳很大,现在偶尔有小过尚且受到如此严厉的刑罚,何况我们哪?从此人人畏刑守法。
在佛教关于阎罗的故事中,有阎罗黑白二相的说法,白相即为地狱之主,有百官所命,美女围侍;黑相即每天有两个时辰,要受铜汁灌肠之苦。与此相似,人间有灌锡或灌铅的酷刑。锡的熔点是摄氏二三二度,铅的熔点是摄氏三二七点四度,无论灌锡或灌铅都能把人烫死。而且溶化的锡或铅一入肚腹就会凝固成硬块,这种重金属的坠力也能致人死命。
汉代厂川王刘去的王后阳城昭信妒忌而暴虐。刘去宠爱另一位名叫荣爱的美姬,多次和她一块饮酒,昭信妒性大发,就向刘去说:“荣爱看人时,神色有些不正常,大概是和谁有私情”。刘去信以为真,他见荣爱正在给他绣衣领上的花纹,就一怒之下夺过衣服投进火中烧掉了。荣爱见刘去生气,非常害怕,投井寻死,刘去命令人把她捞出来,不幸没有死。刘去杖责荣爱,***她招认私情,荣爱受刑不过,胡乱说出和医生有*情。刘去越发恼怒,就把荣爱绑在柱子上,用烧红的尖刀剜掉她的两只眼珠,再割下她的两条大腿上的肉,最后用溶化的铅灌入她的口中,这样一直把荣爱摧残至死。
这里说的梳洗并不是女子的梳妆打扮,而是一种极为残酷的刑罚,它指的是用铁刷子把人身上的肉一下一下地抓梳下来,直至肉尽骨露,最终咽气。梳洗之刑的真正发明者是朱元璋,据沈文的《圣君初政记》记载,实施梳洗之刑时,刽子手把犯人剥光衣服,裸体放在铁床上,用滚开的水往他的身上浇几遍,然后用铁刷子一下一下地刷去他身上的皮肉。就像民间杀猪用开水烫过之后去毛一般,直到把皮肉刷尽,露出白骨,而受刑的人等不到最后早就气绝身亡了。梳洗之刑与凌迟有异曲同工之妙。据《旧唐书.桓彦范传》记载,武三思曾派周利贞逮捕桓彦范,把他在竹槎上曳来曳去,肉被尽,露出白骨,然后又把他杖杀。
将人扒去头上的皮,然后挖出脑子,将脑壳敲碎喂猪,把脑子剁成脑浆,然后浇花
中国古代的刑罚有多少种
中国古代刑罚的产生和战争联系在一起。相传,尧舜时,“无制令而民从,不施赏罚而民不为非”(《尚书》卷3)的原始秩序逐渐被“伯夷降典,折民惟刑”所取代。原始社会末期,氏族酋长为了驱使氏族成员勇敢作战以夺取胜利,首先制定了军法。《韩非子》记载:“禹会诸侯之君于会稽之上,防风之君后至,而禹斩之”(《韩非子》卷 5),就是后世“后至者斩”军令的起源。
对于惩罚的种类,在原始社会中已有基本雏形。兵刑同源,刑起于兵,诠释了古代刑罚为何是野蛮而又残酷的。在古代,法即是刑,刑即是法,二者不仅在概念上是同义,在内涵上也有相通之处。
根据古籍记载,在尧舜以前的上古时代,已出现了“象刑”。谓“象刑”,按《尚书》的说法是对有罪者施以某种象征性惩罚:“上刑赭衣不纯,中刑杂履,下刑墨幪”(《尚书·大传》卷 15),采用这种“画衣冠、异章服”(《尚书·大传》卷 15)的方法标明“犯罪”者的身份,目的在于示以惩戒,使之知耻。
关于刑的功能,先秦各派思想家多作了论述,认为刑罚的基本功能在于“禁暴止邪”,这个观点对整个古代社会有着深远影响。
1.墨、劓、宫、髌、大辟五刑为主的奴隶制刑罚的演变
奴隶制社会是人类刚刚摆脱野蛮步入文明的第一个社会形态,这种社会里不可避免地残留着野蛮时期的刑罚手段。中国的五刑“墨、劓、宫、髌、大辟”就是如此。在奴隶社会时期,刑罚分正刑、流刑和徒刑三种,正刑包括墨、劓、宫、髌、大辟等五种刑罚。上述几种刑罚,
除死刑外,其余都是以残害肢体、摧残器官的肉刑,这种传统遗害深远。西汉文帝虽然废除了墨刑、劓刑、宫刑、髌刑,但不久又重新设置宫刑,其他三刑一直延续到隋代以前。夏代的刑罚制度很大程度上继承了原始社会的习惯,实行以墨刑、劓刑等五种正刑为主的刑罚制度。同时,也存在统治者随意自创的刑罚,《尚书·大传》中便记载夏代有 3000余种刑罚。
西周初年,肉刑有一定削弱,对大辟之刑施以一定程度的限制,但其他残害肢体、劳役的刑罚有了不同程度的发展。墨、刖、宫诸刑除残害肢体外,还要附加劳役,即墨者使守门,劓者使守关,宫者使守内,刖者使守囿,髡者使守积。在西周时期,还设有流刑。战国时期各个诸侯国仍然实行奴隶制的五刑制度。
2.笞、杖、徒、流、死五刑为主的封建制刑罚的演变
秦朝刑罚体系严密而又残酷,“繁法而严刑”。就死刑而论就有弃市、腰斩、车裂等十几种,肉刑则有墨、劓、刖、宫等。刑罚除去死刑、肉刑外,还设有各种流刑、徒刑和赎刑等等。战国和秦朝刑罚制度上的主要发展,是徒刑的制度化。如黥以为城旦为五岁刑,城旦为四岁刑,鬼薪白粲为三岁刑,司寇为二岁刑,罚作为一岁刑。
汉初,文帝改革刑制,黥、劓、斩左趾改为徒刑和笞刑,表现了刑罚由重改轻的趋势,但由于斩右趾者入于死刑,斩左趾者又因笞数多往往致人于死,因此遭到当时的非议。
景帝时,继续改革,减少笞数,限定笞杖的长度、厚度和加笞的部位,改变了“率多死”的局面。汉初的刑制改革是社会经济与文化发展的结果,它为封建法定五刑制度的确立奠定了基础。
魏晋南北朝时期逐渐废除了肉刑。魏律于死刑之外,只有髡刑、完刑、作刑、赎刑、罚金五种。
西晋时,进一步改革刑制,定为死刑、徒刑、笞刑、罚金、赎刑五种。《北齐律》中的法定刑罚为死、流、徒、鞭、杖。北魏时期增加鞭刑和杖刑,沿用至北齐、北周。西魏在公元 547年禁止宫刑,北齐在天统五年废除宫刑。南北朝时期,流刑作为死刑的一种宽待措施出现。流刑分五等,每等以五百里为差距,以距都城二千五百里为第一等,同时还附加鞭刑。
隋代的《开皇律》删除不少残酷的刑罚内容,把死刑减少到绞刑和斩刑两种。同时修改了流刑和鞭刑,改鞭刑为杖刑,由此确立了封建社会沿用至清代的五刑。
唐代的刑罚在很多地方接受了隋代的习惯,延续了以笞刑、徒刑、杖刑、流刑、死刑为体系的刑罚制度。唐代刑罚的力度,比前代均为轻,死刑、流刑大为减少。
北宋立国之初沿用前代的五刑制度,同时增设一些刑种。宋太祖为宽恕杂犯死罪的人特意设置刺配刑,刺面、配流且杖脊,这是对免于死刑犯的一种代用刑。另有凌迟刑、杖折法等刑罚,作为重刑的代用刑。
元代刑罚保留了许多蒙古族习惯法,死刑中除去了绞刑,把凌迟作为法定的死刑。为维护僧侣的特权,规定殴打西番僧侣者斩其手臂,辱骂僧侣者割掉舌头的特权刑罚。
明代在刑罚种类上有一些新变化,主要体现在刑罚日益残酷,并恢复以前的诸多死刑种类,如枭首刑等,且死刑的适用范围扩大。另外,增设充军刑、发遣刑、枷号、庭杖等新刑种。清代基本上沿袭了明代的刑罚种类和制度,并独创了死刑制度:斩立决和监候制度。时至 1911年,晚清政府迫于内外压力,颁布了带有资本主义性质的《大清新刑律》,删除凌迟等酷刑,将自隋以来法定的笞、杖等五刑改为死刑、徒刑、拘留、罚金,死刑仅有绞刑一种。只有谋反、谋大逆及谋杀祖父母、父母等条适用斩刑。至此,封建的刑罚体系在文本上被资本主义性质的刑罚体系所替代。
1.生产关系的变革决定刑罚制度的变化
西汉时期,封建制生产方式不断发展壮大,需要大量劳动力,肉刑等酷刑显然不利于保护劳动力,统治阶级对刑罚进行了改革,废除肉刑,为封建刑罚体系的确立打下基础。
随着封建制生产方式的进一步巩固,适应封建统治的刑罚制度在隋代最终确立起来,至唐代达到完备,一直沿袭到晚清。
2.刑罚体系的完备与刑罚手段的残酷
中国古代刑罚自产生时期就有着诸多种类,并在实践发展中逐渐完备其体系,刑种及其等级由轻至重,排列严整,等级之间跨度较小。纵览中国古代刑罚制度,无论哪个朝代的刑罚都是种类繁多,异常残酷。北魏时,初步形成以死刑为主的五刑制度,但无论是北魏、北齐、北周还是南朝的梁陈在刑罚方面,司法规定还是不甚清楚。唐代可以说是封建刑罚完善与定型的时代,条文简约,刑罚宽减。在《唐律》中明确了五刑皆有独立适用条款。
3.同罪同罚与同罪异罚的阶级等级性和特权性
从奴隶社会“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开始,几乎每个阶级都把维护本阶级等级制度和特权制度放在重要位置,这在刑罚制度的设定上也有体现。在中国古代的刑法中,罪名与刑名是紧密联系的,一般来说贯彻了同罪同罚的原则,借以维护统治阶级的法制,但在严格的等级制度下,刑法也表现出等级特权性,贵族高官可以根据议、请等规定,而获得同罪异罚的法定优待。
在奴隶社会时期,对于统治阶级集团来说是没有宫刑的,以此确保其繁衍子嗣的需要。西周时主张“用刑以治野人”,在统治阶级看来,刑罚只是用来控制劳动人民的,统治阶级则享有不受刑罚管制的特权。自唐代以降,更是规定了贵族阶级触犯一般律条皆可享有法律减免的特权的
行政、民事、经济法律责任,也以刑罚制裁,强化刑法对社会生活的调解,体现了我国古代重刑法轻民法的思想。《唐律疏仪》规定:官署编制过限,超过一人,要对主管官吏杖一百,超过三人则加一等,十人徒三年。私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也以刑罚手段来调整。按唐律,凡有负债违契不偿者,“一匹以上,违二十日笞二十,二十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三十加二等;百匹,又加三等。各令备偿”(《唐律疏议》卷 23)。对于经济上的侵害行为,早在战
国时期便以刑论处:“小畜生入人室,室人以投(殳)挺伐杀之,所杀直(值)二百五十钱,可(何)论?当赀二甲。”
古代刑罚种类
1、古代刑罚大致分为两个阶段,奴隶制社会时期刑罚分正刑、流刑和徒刑三种,正刑包括墨、劓、宫、髌、大辟这五种刑罚。进入封建社会后,旧五刑逐渐演变为笞、杖、徒、流、死,称为“封建五刑”,也叫“新五刑”。
2、①髡、黥、劓、笞、杖、刖、膑、宫
3、髡(kun)又称髡首,剃去犯人头发的刑罚。
4、黥(qing)是古代的一种刑罚,即墨刑,是古代五刑之一。即用刀刺刻犯人额颊等处,再涂上墨,作为惩罚的标记,用来惩治犯有轻罪的人。古书记载“臣不正君,服墨刑,凿其额,涅以墨”,指的就是墨刑,即黥刑。
5、劓(yi)也是古代五刑之一,是一种割鼻子的刑罚。这种刑罚大约起于商代。《史记・商君列传》记载:“行之四年,公子虔复犯约,劓之。”
6、笞刑也是古代的一种刑罚,是一种用小荆条或小竹板抽打臂、腿、背的刑罚。隋代把它定为五刑之一,一直沿用到清代。
7、杖刑是一种用大荆条或大竹板打臀、腿、背的刑罚。隋代把它定为五刑之一,沿用到清代
8、刖(yue)刑是古代的一种酷刑,是一种砍掉脚的刑罚。“昔卞和献宝,楚王刖之”一句中记载的就是这种刑罚。
9、膑刑是古代的一种剔去膝盖骨的酷刑。《汉书・司马迁传》中“孙子膑脚”即指膑刑。
10、宫刑是破坏人的生殖机能的一种酷刑。司马迁曾受宫刑。
11、髡、黥、劓、晃、笞、杖、刖、膑、宫这几种刑罚比较起来,一个比一个残忍。髡刑最轻,宫刑最重。
12、②大辟、炮烙、汤镬、车裂、凌迟、腰斩、弃市、枭首、菹醢
13、大辟是古代五刑之一,是一种砍头的刑罚。周、商、春秋、战国等时期,为死刑的通称。
14、炮烙(paoluo)相传为商代纣王所用的一种酷刑。用炭烧铜柱使之热,令有罪者爬行其上。人堕人火炭中被烧死。
15、汤镬(huo)也是古代的一种酷刑,是把人投入到滚汤中煮死。
16、车裂也是古代的一种酷刑,即将人头、四肢分别拴在五辆马车上,同时分驰,撕裂肢体。也称“辕裂”,俗称“五马分尸”。“秦惠王车裂商君”,商鞅就是受车裂之刑而死的。
17、凌迟是古代最残酷的一种死刑。五代时开始在刑法外另设立凌迟一条。宋代凡是犯所谓“大逆”及“逆伦”等罪的人多用此刑,元代将凌迟(俗称“剐刑”)正式列入刑法之内,明清两代沿用,直至雍正年间废除。
18、腰斩也是古代的一种酷刑,即将罪人从腰部斩断。《史记・商君列传》:“不告奸者腰新,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
19、弃市是古代在闹市执行死刑,并将尸体暴露在街头的一种刑罚。秦、汉、魏、晋各代,这种刑罚极为流行,隋唐两代以后,虽然没有列为刑罚种类,但是执行死刑,一般都用弃市。
20、枭首,将斩下的首级悬于高处示众。
21、菹醢(zuhai),一种酷刑,把犯人剁成肉泥。
22、古代统治者为了维护统治,震慑民众,创造了许多惨无人道刑罚,种类繁多,如果具体来分还有很多种,比如剥皮(朱元璋所创),活埋(即坑杀,除了对个人使用外,战争中也大规模对战犯使用),脯(即把人杀死晾成肉干,传说商纣王所创)等。